關于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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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財建[2007]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國家,扶持公益性和國家戰略性產業發展,
關于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
【概要描述】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財建[2007]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國家,扶持公益性和國家戰略性產業發展,
- 分類: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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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
財建[200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文件精神,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國家,扶持公益性和國家戰略性產業發展,促進我國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拿出部分國家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F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創業風險投資的原則
(一)市場運作。要面向市場,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充分吸引社會資本投向高技術產業;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部門不干預項目承擔單位的經營,管理機構受政府委托按出資額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鼓勵創新。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主要投向是高技術產業的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公益性或公共性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項目具有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不同于一般商業風險投資,不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
(三)引導為主。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目的是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高技術產業,解決高技術產業在種子期和起步期資金不足問題,不占大股、不行使經營主導權,調動項目承擔單位的積極性,分攤風險。
(四)規范管理。建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管理機構能力培養,強化管理機構責任,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和利益激勵機制;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在條件成熟時,及時退出創業風險投資并將回收資金上繳中央財政。
二、創業風險投資受托管理機構
(一)創業風險投資受托管理機構的確定。
創業風險投資委托專業管理機構管理,財政部合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專業管理機構,并與專業管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二)受托管理機構的資質: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注冊資金不少于1億元;
3、從事創業風險投資管理業務5年以上;
4、有3年以上創業風險投資相關經歷的從業人員至少5名;
5、有完善的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制度;
6、有創業風險投資項目運作的成功經驗。
(三)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
1、按照本意見及有關規定的要求,推薦投資項目;
2、受委托以投資額為限對被投資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包括向被投資企業派遣董事、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利;
3、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和創業投資經驗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促進企業發展;
4、定期向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情況、股本變化情況以及其他重大情況;
5、根據要求,組織創業風險投資退出,并及時將回收資金上繳中央財政。
三、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的選擇
(一)風險投資項目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術屬性,能明顯提升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技術含量較高;
3、近期內籌集資金能力相對較弱的,但具有良好市場前景、預期盈利能力較強。
(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篩選和確定:
1、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等公布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指南,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廳(局)按本意見規定的要求組織相關項目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推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評審后,在受托管理機構與被投資單位協商一致并簽訂投資協議的基礎上,批復投資項目和投資額度;
2、受托管理機構推薦投資項目,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本意見規定的原則和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確定的創業風險投資支持重點領域內評估、篩選本機構已經投資的項目,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批復投資項目和投資額度。
(三)申報創業風險投資項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初步論證意見;
2、項目申報單位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資信材料;
3、項目申報單位現有的股權結構;
4、項目申報單位同意國家財政投資參股的決議;
5、其他相關材料。
四、資金的撥付
財政部依據批復的投資項目名單、金額以及受托管理機構與被投資單位簽訂的投資協議,按照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受托管理機構的托管專戶,由受托管理機構撥付被投資單位。
受托管理機構的托管專戶需在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范圍內開設,并由財政部、受托管理機構、開戶銀行3家簽訂協議,明確托管機構只有接到財政部的撥款通知后,方可通知銀行撥付資金。
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執行的,受托管理機構要及時將投資資金繳回中央財政。
五、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
創業風險投資項目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股票市場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
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對投資項目退出時機進行考察,在退出時機成熟時運作退出,并及時將退出時機、退出方式等情況報告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退出的資金(含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收回到托管專戶,由受托管理機構及時上繳中央財政。
六、委托經費
委托管理機構管理創業風險投資,需支付一定委托費用。委托費用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費,按不超過投資余額的3%確定;另一部分是效益獎勵,按不超過總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后的凈收益)的一定比例確定,委托經費的具體安排在委托協議中約定。
七、考核與監督
(一)受托管理機構依照本意見和委托協議約定事項,認真履行相應管理職責。受托管理機構應制訂相應的風險投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風險防范制度,設置相應的業務機構。
(二)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考核與監督,有權對受托管理機構實施不定期檢查,對受托專戶的資金進行監控。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受托管理機構的財務報告和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報告,每年至少報送一次,報告主要包括:
1、受托管理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
2、受托管理機構的經營情況;
3、創業風險投資規模、投資完成情況;
4、投資企業經營情況;
5、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和收益情況;
6、委托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受托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權撤銷或更換受托管理機構,必要時可訴諸法律手段:
1、不再具備本意見規定的資質條件;
2、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
4、委托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是財政資金支持高技術產業方式新的、有益的探索。但創業風險投資具有投資周期長、風險程度高等特點,需注意防范風險,依法有序發展,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財政資金的種子作用,積極穩妥地推進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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