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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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紹縣政辦發〔2008〕86號紹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縣政府各部門: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6〕111號)和《紹興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實施意見》(紹縣政發〔2007〕14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從2008年6月1日起我縣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概要描述】紹縣政辦發〔2008〕86號紹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縣政府各部門: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6〕111號)和《紹興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實施意見》(紹縣政發〔2007〕14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從2008年6月1日起我縣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
- 分類: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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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縣政辦發〔2008〕86號
紹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縣政府各部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6〕111號)和《紹興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實施意見》(紹縣政發〔2007〕14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從2008年6月1日起我縣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如下:
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紡織、印染、服裝企業按不低于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5%確定,其它用人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50%確定。
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5%確定。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若低于參保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參保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確定。
今后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規定逐步提高,由縣勞動保障局和縣地方稅務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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